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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

为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12]3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因“营改增”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统一实施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扶持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

(一)扶持范围。专项扶持范围为2013年底前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扶持对象。专项扶持对象为“营改增”试点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增负企业:

1.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以前成立且“营改增”试点后其应税服务增值税税款全部缴入各级国库;

2.企业“营改增”试点后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累计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有增加;

3.企业应做到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且近三年内无违反税收法规、财经纪律等行为。

(三)扶持标准。专项扶持标准不高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累计税负增加额的7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累计税负增加额=累计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额-累计应税服务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的营业税额

税务稽查查补入库税款不属于专项扶持范围,应从专项扶持财政补贴中扣除。

对于按照其他规定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补贴。

(四)扶持期限。专项扶持资金扶持期限暂为纳入“营改增”试点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二、材料受理与资金核拨

(一)申请时间。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应于2014年5月底前向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提交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申请材料又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申请专项扶持资金。

(二)申请材料。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附件1);

2.《扬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情况审核表》(附件2);

3.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4.逐月《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

5.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每项申请材均需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由各县(市、区)财政局留存。

(三)受理部门。企业提交的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场受理;对需要补正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企业提交的《扬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情况审核表》应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盖章确认。

(四)审核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局会同同级国税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30日内审核完毕,并一次性拨付专项扶持资金,对审核未通过的也应于30日内告知相关企业。

三、 监督检查

(一)专项扶持资金的核定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规范。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会同同级国税局对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于虚报、冒领、骗取专项扶持资金和不按规定退付超拨资金的企业,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2006年第32号)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财政和国税部门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通过各种方式对外公告,对重点企业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专门通知。

附件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扬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情况审核表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国税局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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