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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下列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已经超过三个月,现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认定超过三个月的非正常户清单201401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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