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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镇江市国家税务局上月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情况予以公告,请各单位尽快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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