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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