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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新疆国税局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车辆购置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本文自2015年5月29日起全文失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接到已实行电子档案省市转入的还原纸质档案时,应按照总局规定,接受并办理转入手续。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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