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363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5]596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648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5]75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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