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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对适用该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发[2010]28号)第三条规定进行事先备案。备案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农户主体认定证明。

(三)小额贷款合同复印件,或种植业、养殖业企业参保合同复印件和支付保费凭证。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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