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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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