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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201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之规定,现对王志存税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公告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王志存;身份证号码650300196704151216;住址:石河子市24小区33栋212号,属自然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税务机关无申报缴纳增值税记录。

二、违法事实及确认依据

  王志存于2011年12月向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销售水暖配件,价税合计234000元,并以叁份伪造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结算货款,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王志存上述行为造成2011年12月少申报缴纳增值税6815.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8〕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王志存上述行为造成2011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6815.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王志存上述行为属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开具的行为。

  三、案件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追缴王志存少缴增值税6815.53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其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开具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目前,对王志存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石河子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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