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10号),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废止《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2014年第1号)。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事项,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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