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基础上,结合全市税收执法工作实际,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共同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2.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19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