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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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