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丹泉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河池市国家税务局 :
你局《关于核定广西丹泉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请示》(河市国税发〔2012〕2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对广西丹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21个牌号、规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详见《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除“52度丹泉粮液”和“38度喜相逢”外,本通知核定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通知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