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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



【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本文自2016年9月22日起全文失效。】

  为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扩权强县工作,我局决定将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和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2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制定了2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现予以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直接下放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将“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直接下放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 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由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实施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直接下放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直接下放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按照分级管辖原则,分别负责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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