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税收科技领域又一重大创新,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根本性变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将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减轻纳税人负担,实现增值税一体化管理。为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自治区国税局成立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王柳德任组长,副局长欧发明、杨辉、总经济师李传玉任副组长,办公室、货物劳务税处、征管科技处(大企业税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欧发明兼任主任,凌蔚、朱焰宇、黄国准、陈泓任副主任,成员有张仕龙、赵明、张海、徐世南、吴彬、陈伟琰、韦红波、蔡磐。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推行领导小组,确保全区国税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
二、做好宣传培训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将实现“两个覆盖”,即覆盖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覆盖所有的增值税发票。系统的推行工作涉及广大纳税人,各单位要加强纳税服务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如广播电视、新闻报纸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和纳税人宣传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工作的意义和基本操作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工作开展。
(二)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张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设立咨询台对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进行宣传解释工作。
(三)抓好办税服务厅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自治区国税局拟定于2015年1月6日上午举办增值税发票升级版操作视频培训,培训对象为办税服务厅相关岗位人员及各单位税控装置发行人员。
纳税人的培训工作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后,由服务单位负责培训。
三、规范办理流程
(一)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在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同时发放《增值税发票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
对新开业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发放《增值税发票系统使用通知书》。
(二)纳税人凭《增值税发票系统使用通知书》向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三)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手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办理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审批。
(四)办税服务厅税控系统业务管理岗录入相关发行信息。
(五)办税服务厅税控系统发行管理岗进行发行(增值防伪税控系统为初始发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税控系统为税控器具写盘)和制证工作。
四、抓好政策落实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款中全额抵减。
(二)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主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三)原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原使用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推行工作由自治区国税局另行制定推行方案。
支持电话
技术支持:吴彬 0771-5709258,13036819897;
业务支持:赵明 0771-5710199,13036885400。
附件:增值税发票系统使用通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6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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