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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份文件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本文自2016年11月24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规定,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有效期限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三)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四)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实行。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规定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再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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