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公布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定,现将2016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确认其为具备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基金会,现予公布。

  二、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6年度纳税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7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