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县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河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金城江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丹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峨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东兰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巴马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凤山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都安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化瑶族自治县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金城江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丹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峨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东兰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巴马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凤山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都安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化瑶族自治县税务局2018年7月20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

  原河池市金城江区国家税务局、河池市金城江区地方税务局、河池市宜州区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宜州区地方税务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南丹县国家税务局、南丹县地方税务局、天峨县国家税务局、天峨县地方税务局、东兰县国家税务局、东兰县地方税务局、巴马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巴马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凤山县国家税务局、凤山县地方税务局、都安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都安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大化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金城江区税务局挂牌后,原河池市金城江区国家税务局、河池市金城江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挂牌后,原河池市宜州区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宜州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国家税务总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税务局挂牌后,原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国家税务总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税务局挂牌后,原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国家税务总局南丹县税务局挂牌后,原南丹县国家税务局、南丹县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国家税务总局天峨县税务局挂牌后,原天峨县国家税务局、天峨县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国家税务总局东兰县税务局挂牌后,原东兰县国家税务局、东兰县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国家税务总局巴马瑶族自治县税务局挂牌后,原巴马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巴马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国家税务总局凤山县税务局挂牌后,原凤山县国家税务局、凤山县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国家税务总局都安瑶族自治县税务局挂牌后,原都安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都安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国家税务总局大化瑶族自治县税务局挂牌后,原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大化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河池市金城江区国家税务局、河池市金城江区地方税务局、河池市宜州区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宜州区地方税务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南丹县国家税务局、南丹县地方税务局、天峨县国家税务局、天峨县地方税务局、东兰县国家税务局、东兰县地方税务局、巴马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巴马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凤山县国家税务局、凤山县地方税务局、都安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都安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大化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河池市金城江区国家税务局、河池市金城江区地方税务局、河池市宜州区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宜州区地方税务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南丹县国家税务局、南丹县地方税务局、天峨县国家税务局、天峨县地方税务局、东兰县国家税务局、东兰县地方税务局、巴马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巴马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凤山县国家税务局、凤山县地方税务局、都安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都安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大化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河池市金城江区国家税务局、河池市金城江区地方税务局、河池市宜州区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宜州区地方税务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南丹县国家税务局、南丹县地方税务局、天峨县国家税务局、天峨县地方税务局、东兰县国家税务局、东兰县地方税务局、巴马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巴马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凤山县国家税务局、凤山县地方税务局、都安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都安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大化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金城江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丹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峨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东兰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巴马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凤山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都安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化瑶族自治县税务局挂牌后,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县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