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税务协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统一征管标准,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现决定废止《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协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10〕9号)。
请各县(区)国税局、局内各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15号)规定,依法开展涉税信息查询、发票真伪鉴别等工作。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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