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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江门市国家税务局、江门市财政局决定全文废止《江门市国家税务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江门市国家税务局、江门市财政局2015年第2号)。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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