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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相关规定,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一、应税所得率标准:(见附件)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季度)及以后年度(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效期为5年。《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2号)同时废止。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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