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1号,以下简称“2013年3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以下简称“2013年7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和本《通知》规定,做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按《通知》及其附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设立相应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按规定时限完成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审核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托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开展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2017年6月1日起,经海关缴款书稽核系统产生的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任务,应通过核查系统实施;如遇到核查系统运行异常等特殊情况,可采取原有模式进行特别处理,并对未使用核查系统开展核查工作的情况做出文字说明存档备查。对于2017年5月31日前未完结的核查工作,应根据2013年31号公告和2013年76号文件要求,按原有纸质方式进行处理。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要求纳税人在进口货物时,准确填报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名称,确保与税务登记的名称一致。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各税收征管系统的纳税人名称一致性管理,保证海关缴款书稽核和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记载了纳税人的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信息,各级国税机关应辅导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前应先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下载确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在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信息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避免出现进项税额逾期不予抵扣的情况。
六、各级国税机关在开展海关缴款书联网核查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进行反馈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省国税局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另文下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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