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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的精神,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财政局决定全文废止《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特此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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