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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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