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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粤国税函[2018]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9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粤国税函[201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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