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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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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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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