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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红山茶(软)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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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晋国税函[2009]224号),本文自2009年8月4日起全文失效。】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报告》(晋国税直发[2008]20号)收悉,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对该公司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计税价格上报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红山茶(软)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7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红山茶(软)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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