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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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7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应从岗位设置上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凡手工录入申报的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必须经申报信息复核岗工作人员对申报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后方可办理。
二、加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减免税、退税、适用税率和税收票证管理。各市要围绕计税价格管理、减免税管理、退税管理、适用税率管理、税收票证管理和手工录入申报等征管风险点,对2009年以来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开展一次核查,并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从制度上防止和杜绝擅自降低计税价格、违规减免税等问题的发生。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7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7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应从岗位设置上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凡手工录入申报的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必须经申报信息复核岗工作人员对申报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后方可办理。
二、加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减免税、退税、适用税率和税收票证管理。各市要围绕计税价格管理、减免税管理、退税管理、适用税率管理、税收票证管理和手工录入申报等征管风险点,对2009年以来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开展一次核查,并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从制度上防止和杜绝擅自降低计税价格、违规减免税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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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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