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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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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卷烟生产企业主管税务局关应按照国税函[2009]41号通知要求,于所辖卷烟生产企业卷烟产品更新包装标识的次月,将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2套,背面注明卷烟牌号和烟支包装规格)随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上报省局(含电子文档),由省局将此《清单》和扫描图像完成一并报总局。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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