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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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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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