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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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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热力产品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确定的免征增值税采暖费收入比例及时通知热力生产企业所在地的专管税务机关。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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