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批复的通知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