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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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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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