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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规定,现对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从2011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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