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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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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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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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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