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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注: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本文自2016年9月28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跨省和省内跨市,下同)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4号)第四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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