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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各地上报意见,经省局实地调研测算,现对大豆油及相关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大豆油及相关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扣除标准如下:(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公布的一级大豆油和豆粕产品的扣除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对纳税人多缴的增值税税款,允许在以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对以大豆为原材料采用低温工艺生产大豆蛋白等深加工产品及副产品的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标准另行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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