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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县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各县级新税务机构挂牌成立。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各县级新税务机构具体名称如下:

  (一)东营市东营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东营区税务局;

  (二)东营市河口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河口区税务局;

  (三)东营市垦利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垦利区税务局;

  (四)东营市广饶县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广饶县税务局;

  (五)东营市利津县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利津县税务局;

  (六)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七)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税务机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二、县级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合并后,执法主体为县级新税务机构。县级新税务机构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县级新税务机构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县级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由原国税机关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地税机关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县级新税务机构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五、县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六、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县级新税务机构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对县级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八、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十、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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