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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县级税务机关派出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10月30日,淄博市各县(区)税务局所属新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新机构)正式成立。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机构的行政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机构挂牌后,原机构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相关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四、新机构挂牌后,涉及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的,由新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变更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县级税务局派出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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