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政策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主管税务机关向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时,应告知纳税人《通知》的规定,并辅导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兼营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购置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