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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蚌埠市中天隆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来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审核,所报蚌埠市中天隆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中关于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同意成立蚌埠市中天隆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请你们根据本批复的要求及时通知税务师事务所,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请你们督促蚌埠市中天隆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严格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严禁违规操作。

四、蚌埠市中天隆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成立后,发起人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必须专职从事本所工作,并接受你们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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