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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3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等规定,现对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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