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六安市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公告2014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六安市国家税务局对下列欠缴税款达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予以公告。欠缴税款纳税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税务机关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履行纳税义务。

本次公告的欠缴税款数额为纳税人累计欠缴税款数额,欠缴税额统计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元月七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