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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徽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纳税人税务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注: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单位行政区划代码的通知(皖国税发[2015]90号),本文自2015年6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鉴于安徽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已正式成立,并建立了一级财政体制,为做好集中区入区企业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就税务登记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对集中区入区企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创造条件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行政区域码为342608,省江南产业集中区行政区域码为342908。

  三、本文通知下发前已在集中区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通过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启用新的行政区域码。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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