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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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