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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安徽博观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来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审核,所报安徽博观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中关于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同意成立安徽博观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请你们根据本批复的要求及时通知税务师事务所,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请你们督促安徽博观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严禁违规操作。

四、安徽博观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必须专职从事本所工作,并接受你们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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