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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6年度服务费等支出分摊及代为购建相关资产分割税前扣除的函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你社《关于全省农商银行分摊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服务费、科技运行维护费和电子银行业务共同费用税前扣除及代农商银行购建业务信息系统等相关资产分割确认的函》(皖农信联发〔2017〕25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2016年度服务性支出分摊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社2016年度为履行管理职能发生的服务性支出295,789,978.25元(其中服务费176,135,544.70元,科技运维费91,783,092.15元,电子银行业务共同费用27,871,341.40元,详见附件1),由辖属83家农商行分摊,并在83家农商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关于代建相关资产分割问题你社代各基层农商行购建的业务信息系统等相关资产,经研究,可凭资产分割单(详见附件2),由各行按照资产分割单确定的价值作为相关资产计税基础,并按照税法规定在各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函复。

  附件:1.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6年度服务性支出分摊扣除明细表

2.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6年度代为购建相关资产分割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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