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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国家税务局、黄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定范围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黄山市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满2年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为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2010年1月1日后办理税务登记和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本次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二、评定组织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国、地税联合开展,此次2010-2011年度的评定由国税局牵头负责。市国、地税联合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成员为:

主 任:黄山市国税局副局长沙文胜

副主任:黄山市地税局副局长程建华

成 员:市国、地税局的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稽查、法规、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

市国、地税局分别下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自的纳税服务部门。

三、工作安排

(一)纳税人自评。根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国、地税分别受理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需参评的纳税人,到市国、地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市国、地税局外网下载《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按照表上的内容格式进行自评。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于2012年9月21号前交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国税、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应分别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报送。

(二)主管税务机关初评。主管税务机关对所受理的申请按照《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初评。应申请而不申请的纳税人,对照标准在A级以下评定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在2012年9月30日前结束。

(三)评委会复核、评定、上报。区县国、地税局评委会负责对A级纳税人复核和B、C、D级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各区县国、地税局评委会对拟评为A级的纳税人需填写《A级纳税人推荐表》(一式两份)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市局评委会复审。对评定为B、C、D级的纳税人名单于2012年10月15日前报市局评委会备案。

(四)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各区县国、地税局评委会对审核评定为B、C、D级的纳税人,应向纳税人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对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在省级评委会评定后及时送达通知,颁发牌匾、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区县国、地税局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市局的文件要求完成阶段性工作。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税务部门的一项纳税服务项目,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请各区县国、地税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动员广大纳税人踊跃参与,积极稳妥地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三)按照评定办法和省局文件要求,对A、B、C、D级纳税人分别落实各项激励、服务、管理和监控措施,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的公信力和纳税人参与评定的积极性。

各区县国、地税局要积极沟通、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确保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地以区、县为单位于2012年10月15日以国、地税联合发文的形式,将评定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连同附件3、4一并上报市国税局。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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