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