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现将全区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的种类
试点纳税人应根据发票适用范围申请使用下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其中普通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卷式)、通用定额发票。具体详见附件:《宁夏国税增值税纳税人发票票种目录(2013版)》。
二、发票的申请、领用
(一)自2013年12月30日起,试点纳税人可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对发票专用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或纳税人识别号有变动的,需重新按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后,方可领用发票。
发票专用章式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公告)要求办理。
(二)试点纳税人领用国税监制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除外)全部免费。
(三)试点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结合主管国税机关的发票管理要求申请领用国税监制发票。
1、试点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业务实际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业务实际申请使用普通发票。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试点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衔头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安排印制,企业自行结算工本费,自行保管。
三、发票的开具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监制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监制发票(地税监制衔头发票除外)。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由服务单位负责安装。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应通过国税“普通发票机打系统V2.1”进行开具。试点纳税人可以从宁夏国税局门户网站(http://www.nxgs.gov.com)“纳税服务—资料下载”栏目免费下载或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拷贝安装使用“普通发票机打系统V2.1”。
四、发票的代开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普通发票的代开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服务发生地或者付款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地税监制发票的后续管理
(一)对已购未缴销的地税监制发票(衔头发票除外),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地税机关规定期限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对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地税监制衔头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
(二)试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其发票使用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7日
评论(0)